第八章 考試
第八十三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八十四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八十六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八十七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十八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八十九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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