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二十五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三 修改憲法。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第二十八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第二十九條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第三十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十四條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Related Posts
第一章 總綱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 readmore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 ... readmore
第四章 總統第三十五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第三十六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第三十八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三十九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 ... readmore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第一節 國防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八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第二節 外交第一百四十一條 ... readmore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第一節 省第一百十二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第一百十三條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三 省與縣之關係。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 ... readmore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