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繼鴻https://www.youtube.com/user/chenchihung2009
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undefined

修正社會救助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6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3、46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七、受監護宣告。第 4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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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一六七0二0號令公布修正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如左 :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每直轄市、縣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僑居國外國民二十人。四全國不分區八十人。前項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一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補選副總統。二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之規定,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四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修改憲法。五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六依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總統提名任命之人員,行使同意權。國民大會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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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之選舉方法以法律定之。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九十四人,每縣市至少當選一人。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六人。三僑居國外國民十八人。四全國不分區八十二人。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之選舉方法以法律定之。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人,每縣市至少當選一人。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四人。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人。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為四年,但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不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第三款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一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補選副總統。二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之規定,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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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八三五○號令公布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第二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第三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五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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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八七五五一號令公布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會議通過立法院所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 ,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第一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二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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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七十三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一百七十四條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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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防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八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第二節 外交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第三節 國民經濟第一百四十二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第一百四十四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第一百四十五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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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第一百三十一條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第一百三十二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第一百三十三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第一百三十四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六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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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第一百十二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第一百十三條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三 省與縣之關係。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第一百十四條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第一百十五條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第一百十六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一百十七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十八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第一百十九條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一百二十條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第二節 縣第一百二十一條縣實行縣自治。第一百二十二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第一百二十三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第一百二十四條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第一百二十五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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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一百零七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外交。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司法制度。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國營經濟事業。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度量衡。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第一百零八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十二 土地法。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十四 公用徵收。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十六 移民及墾殖。十七 警察制度。十八 公共衛生。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第一百零九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 省市政。四 省公營事業。五 省合作事業。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七 省財政及省稅。八 省債。九 省銀行。十 省警政之實施。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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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監察

第九十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第九十一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一 每省五人。二 每直轄市二人。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四 西藏八人。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第九十二條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第九十三條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第九十四條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第九十五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九十六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第九十七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第九十八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第九十九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第一百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第一百零一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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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考試

第八十三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第八十四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第八十五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第八十六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第八十七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第八十八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八十九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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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司法

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第八十二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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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立法

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第六十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 西藏選出者。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第六十五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第六十六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第六十七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第六十八條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第六十九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第七十一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第七十二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第七十三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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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

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四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第五十五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第五十六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五十七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第五十八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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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總統

第三十五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第三十六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第三十八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三十九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第四十一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第四十二條總統依法授與榮典。第四十三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第四十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第四十六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第四十七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四十八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第四十九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
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undefined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第二十六條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第二十七條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三 修改憲法。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第二十八條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第二十九條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第三十條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
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undefined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undefined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
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undefined

The years of youth and beauty female “the sound” the potential retreats in fear astonishingly holds the armed bandits

The years of youth and beauty female “the sound” the potential retreats in fear astonishingly holds the armed बंदिट्सMeets robs, some person screamed facing the street unexpectedly, retreated in fear the arming with knife bandit! Taizhong County 23 year-old young ladies, get off work to ride a bicycle to go home, west a 2 scoundrel group track, under the most rear bumper her locomotive, reveals the peeling knife, had not thought that this young lady screamed on the scene, although at that time was 4:00 am, on the street nobody rescued her, 2 scoundrels unexpectedly such frightened do not dare...
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undefined

The Taitung police officers play a trick the badger game

Goes into debt 220 ten thousand takes risks (by Wang Xiuting the/Taitung report) the Taitung police officers to play a trick the badger game, but also attempts 64 to divide up money! Because Taidong County Mt. Guanshan police sub-bureau Switzerland Abundant Local police station police officer Chen Zhi virtuous accumulates debts more than 200 ten thousand Yuan debts, in addition the mother because of the sickness definitive hospitalization, takes risks unexpectedly with another 4 people plays a trick the badger game, forces the warm surname man to sign next 1,050,000 Why do police violate the law...
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undefined

台東警員設局仙人跳

欠債220萬 鋌而走險〔記者王秀亭/台東報導〕台東警員設局仙人跳,還企圖六四分帳!台東縣關山警分局瑞豐派出所警員陳志賢因積欠200多萬元債務,加上母親因病長期住院,竟鋌而走險與另4人設局仙人跳,強迫溫姓男子簽下105萬警察為何知法犯法?警政署政風處執行效力不彰?仙人跳且強制簽本票每個人都可能構成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構成要件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員警之行為,可能依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二分之一。且公務員知法犯法,檢察官應要求從重量刑。如都未勾選擇此table全部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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